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发布日期: 2018-06-05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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