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参展相关章程简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18-04-03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为使读者比较实际的了解,特从中选摘五条,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
(一)展品
A.展品是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
B.如下的物品禁止展出:武器,引火,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剧毒物,麻药,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产品或禁止销售品。另外,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会举办的物品。
C.保护工业所有权。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根据另定的手续,受到特许法第30条3项等的保护(国内)。
(二)展出
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小间,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装饰、各种标志等。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2.7米为限,其细则另定。
(三)试销
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不过,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
(四)展品的安全保护
1.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以保证安全。
2.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主办者对偷盗、丢失、火灾、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不赔偿其损失。
3.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五)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所谓恢复并非原样不动,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而由主办者代办时,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