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力挺展会消费维权 展会举办方先行赔付难落地
发布日期: 2014-03-21 来源:北京商报
另一方面,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炎指出,消费者在向主办方进行求偿时,需出具相关凭证如发票、保修单之类,来证明该产品是在该 展会上购买的。但实际上,展销会上展商并不会开出发票,消费者也没有索取消费凭证的意识。因此,这个求偿过程中的举证会存在一定困难。
可参考“商场模式”
面对主办方的监管失效,黄勇提出,对于在展销会上进行的交易,主办方可以采取“商场模式”。主办方可以设立一个统一的收银台,展会中的所有 交易都需要通过这个收银平台进行支付,同时收银台出具发票,这样消费者可以通过发票追溯到相关企业进行赔付,在展会结束后,也有凭证向主办方求偿。同时, 相关细则的出台和完善也是业内所期待的。
另一方面,在3月15日同时实行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 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内 人士指出,这事实上从法律上允许了知假买假。而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也将吸引职业打假人进行展会打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从打假的角度在 一定程度上遏制展会中的乱象。(文/ 韩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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