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力挺展会消费维权 展会举办方先行赔付难落地
发布日期: 2014-03-21 来源:北京商报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受到侵权后,即使展销会已经结束,仍可向展会举办方要求进行赔付。新消法的实施在给参展观众提供权益 保障的同时,也为展会承办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业内在认可新消法对于展销会维权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为其落实提出了担忧。
展会维权恐难落实
新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事实上,目前一些消费类的展会“展虫”泛滥。这群人往往没有正式公司的资历,却打着公司直销、低价处理、特价清仓等牌子在展会中销售商品, 并且销售的产品多是“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利用展销会不用开发票的特点来逃税,且游走于各类展销会,卖完就走,不 承担任何责任。
面对鱼龙混杂的消费类展会,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消法的实施对于整顿消费类展会是一个利好消息,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但针对法规的落实,业内人 士也提出了担忧。中国会展门户创始人黄勇表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办方在招商环节有义务对参展方及其产品做相应的资质审查,并且应该承担相应 的责任。除了来自主办方的审核监管,法规实行的取证也存在问题。由于缺少细节,新消法在执行上存在标准和程序的问题,维权难的问题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黄勇表示,如果没有工商部门的强势推进,没有相关细则的进一步出台,最终这条法规将“沦为一纸空文”。
买方市场细则空缺
一位从事会展业多年的人士表示,如果这条法规实施的话,目前市场上60%的展销会恐将“受到巨大冲击”。这也暗示了目前消费类展会的恶劣市场环境。
新消法规定的由举办方先行赔付给 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这在目前的一些展会合同条款中就有类似规定。通过设置保证金,一旦参展商在展会出现违规操作,承办方可以扣留保证金,并用以客户赔 偿。某展会的承办方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他们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参展商除了交展位费外,还需交纳一部分保证金。但在实际招展过程中,这 个条款形同虚设,并不会要求参展商交纳。因为目前摆在承办方面前最大的问题是招商难,在买方市场环境下,作为承办方,为了回收办展成本,最大限度地进行招 商,因而招商的门槛很低,有的甚至没有门槛。这也是目前展会依靠展会主办方进行监管的难度。实际上加大了承办方对展会的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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