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10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1981年欧盟的前身欧共体认为,来自欧共体外第三国的蘑菇罐头占据其市场的主导地位,但报价明显低于欧共体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为防止出现供过于求及市场受到破坏,欧共体决定对进口蘑菇罐头征收附加关税,导致该产品进口价格明显上升。此后,欧共体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框架中农产品协议的规定,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对蘑菇罐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使进口数量受到限制。关税配额管理通过颁发进口许可证的方式来实施,现行进口许可证措施主要受1291/2000/EG,2125/95/EG和2332/2003/EG等法规的管辖。
目前欧盟对蘑菇罐头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并征收关税。尽管欧盟对我国蘑菇罐头的需求量很大,但给中国的配额却明显不足。对关税配额内的进口,欧盟对来自保加利亚的蘑菇罐头免征关税,对罗马尼亚的蘑菇罐头仅征收8.4%的关税,但对中国蘑菇罐头征收的关税为12%,明显构成歧视。欧盟的种种不合理做法限制了我国蘑菇罐头对欧出口,导致中国产品在欧盟的市场份额明显下降,在国别配额量的确定上,欧盟在多次因扩大而增加配额总量时,拒不增加给予中国的配额量,但却持续增加给予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亚尼亚等第三国的国别配额量。以波兰为例,20世纪80年代初波兰尚无对欧盟的蘑菇罐头出口,而从1992年至2001年间,欧盟给波兰的年配额量从28,840吨增至42,630吨,远远超过波兰的实际生产和出口能力。在内部配额分配方面,欧盟进口商反映,欧盟重大国、轻小国,给予大国的配额多,小国的少。这种分配方法导致大国获得的配额用不完,而小国因配额太少,无法进口或不得不从大国转口进口中国的蘑菇罐头。这种分配办法也使中国蘑菇罐头在部分欧盟成员国的市场份额急剧下降。以芬兰为例,中国蘑菇罐头在芬兰市场的占有率由芬兰入盟前的98%锐减至入盟后的18%。
目前欧盟进口我国的蘑菇罐头大部分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按照欧盟相关规定,关税配额以外的进口蘑菇罐头需支付高额附加关税。需缴纳附加关税的中国产蘑菇罐头有盐水小白蘑菇、小白蘑菇罐头和其他小白蘑菇罐头等。盐水小白蘑菇在支付6.1%的关税的同时,每100公斤必须再加191欧元的附加关税;小白蘑菇罐头需支付14.9%的关税,每100公斤另加191欧元的附加关税;其他小白蘑菇罐头缴纳14.9%的关税后,每100公斤还须再加222欧元的附加关税。
欧盟虽已多次扩大,但一直未按我国对新增成员国的出口实绩相应增加自中国的进口配额量。特别是两德统一,1995年瑞典、芬兰、奥地利三国入盟,2004年5月斯洛伐克等十国加入欧盟,我国对上述国家蘑菇罐头出口均受到十分不利的影响。广大菇农和蘑菇罐头加工及出口企业经济利益受损,许多蘑菇罐头企业减产或倒闭。
由于此前我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欧盟对我方提出的增加相应配额的合理要求长期不予理睬。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2004年9月,中国商务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启动了与欧盟的补偿性贸易谈判。2004年6月8日,欧盟曾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第1076/2004号法规,宣布当年增加1200吨从中国进口蘑菇罐头的关税配额,作为欧盟东扩后对中国的补偿。经过中欧双方多轮艰苦的谈判和磋商,以新入盟十国2000年至2002年三年间从中国进口蘑菇罐头的实际数量为参照,中欧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即在原有给予中方22,750吨进口配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2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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