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12-07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从流通渠道视角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
--基于武汉市的调查分析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小农户经营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农头企业+农户”、“批发市场+农户”等这些旨在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契约设计在实践中其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如信息不对称、组织分散、资金技术劣势和政府干预偏向等,农户在与农头企业、批发商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契约关系极不稳定[1]。近年来,在农业市场化改革推动作用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一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小农户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自身为参加主体,并按照合作社组织原则,旨在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包括农业信息、农业技术、资金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销售等一系列服务的农民自助合作经济组织。但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仅停留在为农户提供简单的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阶段、只专著于生产领域而真正介入流通环节的所占比重很小。或者说,虽然进入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但处于价值链低端,难以分享到农业产业化带来的利润[2]。因此,要真正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重要任务之一是建立和强化集“农产品采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于一体”的“流通合作组织”,或者至少,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取得平衡发展。
二、武汉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概况
武汉市政府于1999年7月和2005年8月先后出台了《武汉市农业经营合作条例》、《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办法积极支持武汉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积极探索、稳步发展的原则,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武汉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70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57个,合作组织成员7.77万人,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10443人。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联结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合作服务功能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在武汉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从其主营业务分布来看,主要分布于种植业(占36.31%)和养殖业(占40.13%),两者合计达到76.44%,目前从事种养业的专业合作组织主要集中于果蔬、水产、家禽、蚕桑等行业。(表1)
表1:武汉市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主营业务分布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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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果蔬 |
粮食 |
水产品 |
家禽家畜 |
农机 |
其它(菌类、蜂类) |
数量 |
157 |
39 |
18 |
34 |
29 |
22 |
15 |
比例 |
100% |
24.84% |
11.46% |
21.66% |
18.47% |
14.01% |
9.56% |
从职能范围分布来看,武汉市的农业合作组织中,产供销一体化组织占据了总数的73.86%,粗加工的占11.28%,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为10.26%,而专门提供供销、流通、运输服务的只占很小的比例。(表2)
表2:武汉市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职能范围分布情况 | |||||
|
总数 |
产供销一体化 |
粗加工 |
技术信息服务 |
供销、流通、运输 |
数量 |
157 |
116 |
18 |
16 |
7 |
比例 |
100% |
73.86% |
11.28% |
10.26% |
4.6% |
(二)存在的问题
从流通渠道的视角来看,武汉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仍停留在仅仅为农户提供简单的市场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注重生产,正真在流通领域发挥作用,承担着流通渠道中间成员职能的并不多。进一步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流通渠道的中间成员,存在着流通渠道权力偏小,其应有的信息传递、沟通、销售、加工、储运、收付货款、分散风险、融资等功能并未完全发挥出来的问题。其中,在目前阶段,制约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流通渠道中偏小的渠道权力和加工、储运、融资、分散风险等流通渠道功能缺失。
当然,政府在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职能定位错误以及农民合作组织内部治理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上述问题的解决。
1.流通体系发展不完善
首先,合作组织规模过小,渠道权力不均衡。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点。根据农民合作组织的组建方式,主要有内生型和外生型两种。内生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户为解决自身生产技术、购销等问题由几个农户共同出资组建起来的,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弱小,先天规模就很小。外生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户在外界力量(如政府部门,农业科技服务部门、工商企业)的推动下,双方基于合作需要,由外界力量牵头,农户自愿加入的方式而组建起来的,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建之初发展比较迅猛,但由于产权不清晰,发展到一定规模就停滞不前。无论是内生型还是外生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加上又没有进一步发展的强烈愿望,武汉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停留在生产领域并没有向流通领域延伸。实际上,真正存在于流通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占比重是比较低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流通主体地位残缺,应承担的流通职能很难发挥出来。而且,农民合作组织自身实力与农头企业相比还比较弱小。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头企业”这种农产品流通模式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规模偏小、实力偏弱,决定了在这种渠道结构中,权力结构向龙头企业倾斜[3]。正是合作社规模与实力的有限性使其对过度倾斜的权力结构的矫正缺乏力度,合作社仍旧没有处在一个与龙头企业相称的合理区间内,这就导致了与农户-龙头企业结构中相似的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新的“违约困境”[4]。
其次,合作组织缺乏向流通领域延伸的资金。从表2可以看出,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部分还只是停留在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的阶段,或者说进入了产业化经营链条但处于价值链低端,难以分享到农业产业化带来的利润,这主要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缺乏,经济实力有限,为农户社员仅能提供简单的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而很少涉及到农产品的加工、运储、销售服务。农产品经过专业合作组织常以初级产品的形式出售,价格比较低,农户难以分享到农产品经过加工之后的高额附加值。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融资获得一笔可观的资金向加工、运储等流通环节扩展,那么农户就能够以更高价格出售农产品,并且还能节省一部分流通环节的费用,获得更高利润。
再次,合作组织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户结成的互助性组织,目的在于为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提供各种服务。由于农业生产容易受到地域、季节、气候条件等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呈现天生的弱质性特点。同时,由于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相对迟滞,农村市场经济体系还很不健全,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不确定性风险加剧。再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员大多数由农民构成,受自身条件限制,在经营管理合作组织时,很难有较高的创新水平。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面对外部环境变化时,抵御风险能力有限。
2.政府政策支持不足
调查发现,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和政策的扶持力度。但政府对农村的政策扶持相对于工业而言长期停留在“说多做少”阶段,流通体制改革滞缓,政策扶持较弱,以至成为影响农村发展的重要瓶颈。实践中,通常对农产品流通体制的物质性条件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对流通体制背后的制度性条件重视不够。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和改革中的不平衡性,带来的负面效果是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市场运行的动力不足、市场功能得不到发挥[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流通渠道的一员,其功能发挥离不开良好的政策扶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服务等政策扶持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3.合作组织内部治理不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问题也会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流通渠道中功能的发挥,进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在实践中,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存在产权不明晰、内部治理不规范、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问题。
首先,产权不明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组织制度创新。但是,武汉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政府部门牵头的带动作用下组建起来的,具有明显的官办色彩,从合作组织诞生起,产权就不够明晰。在合作组织运作初期,由于没有可供分配赢余,合作组织内部各成员自然相安无事,谁对产权都不会在意。然而,在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一定可供分配赢余之时,在合作组织内部,由于各个合作组织成员事先没有对合作组织产权进行界定,以至于赢余难以分配,不利于合作组织内部稳定。
其次,内部治理不规范。武汉目前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没有建立自己的章程(高达70%);一些建有章程的专业合作组织,也没有完全按照章程进行管理,其代表会议、理事会、监理会等三会的活动不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日常事务通常由一个在合作组织内较有影响的社员代理,一般社员很少参与其中,整个组织缺乏民主、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另外,多数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健全财务管理、会员管理、经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一些建有内部管理制度的专业合作组织,也没有完全依据管理制度办事。多数农合组织成员关系松散,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长期来看,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第三,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由于产权不明晰,利益分配缺乏制度支持,同时合作组织内部治理不规范,合理分配利润缺乏公正、公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利润分配很难保证,农户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三、基于流通视角的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从流通渠道视角来看,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问题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渠道权力偏小、缺乏向加工、运储等流通领域延伸的资金、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政策扶持力度不足、产权不明晰、内部治理不规范、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进而导致其作为流通渠道中间成员应有的流通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应该从流通体系、政府政策以及内部治理三个方面予以改革,进而培育壮大农合组织,发挥其流通主体的功能。
1.平衡道渠权力结构。渠道中的权力结构实际上是渠道关系双方之间依赖性的反映,因此要平衡权力结构就要从平衡依赖关系着手[6]。渠道行为理论认为依赖关系的本质是专业化的渠道成员对其他成员所占有的资源的依赖。基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头企业”这种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张闯、夏春玉等(2005)认为应该从提升农产品流通合作社的规模与实力、降低龙头企业的稀缺性及构建关系转换壁垒等方面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渠道权力,从而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头企业之间渠道权力逐步平衡。基于以上研究的认识,我们提出两点策略。
(1)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横向整合。流通渠道横向整合是指具有相同职能的专业化渠道成员,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而结合起来,以便在流通渠道中提升自身实力,发挥更大影响力的一种营销渠道整合模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横向整合,就是将具有提供相同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以整合,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和实力。这种整合的结果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在减少,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源稀缺性得以提升,从而造成农头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依赖程度增加,由此渠道权力结构会朝着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方向倾斜。在这个过程里,渠道权力结构变化如图2所示:
当然,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横向整合过程中,需要考虑些具体情况,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的距离远近、资产优势互补性、管理团队能力等因素,以提高专业合作组织之间整合后的密切合作水平,增加合作成功率和效率。
(2)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核心的多种流通模式。当前,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流通渠道模式中,以“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这种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最为典型,发展最快、最好。但是,如上所述,由于农民合作组织与农头企业相比,还处在比较弱势地位,渠道权力结构不对等,这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头企业持续稳定关系的建立。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该在谋求与农头企业合作的同时,还应积极发展以自身为中心的农产品多种流通渠道模式,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头企业”这种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形成替代品关系,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头企业的依赖程度。实践中,“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批发商”、“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零售终端”(超市、集贸市场)这两种渠道模式值得考虑。
相对于“农户+批发商”这种传统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批发商”这种流通渠道模式中,农户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身份出现在批发市场时,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提高,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优势,农户作为一个团体组织更容易和批发商建立良好的稳定合作关系。目前,批发市场是我国农业流通渠道主要载体,发挥着重要的流通功能。构建以“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批发市场”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零售终端”这种流通渠道模式一种更加接近消费者市场的模式。在这种流通渠道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接受市场反馈信息的能力会进一步提高,也就意味着农户将更加灵活的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做出调整。同时,这种农业流通渠道相对前两种模式来说,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能节省更多交易成本。
图3 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中心的多种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
2.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中心组建加工、运储股份制公司。现实中,农民增产不增收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农产品流通成本太高,难以分享到农业流通环节带来的利润。因此,农民向流通领域延伸是解决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作为农民利益代表的合作组织由最初的为生产领域提供服务向流通领域伸展是其实现更快、更好发展的基本方向。合作组织向流通领域延伸实质就是进一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产品流通渠道中间成员应承担的加工、运储等职能。然而,现阶段,由于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小、资金和技术实力还不够雄厚,单独组建自己的加工、运储中心不大现实。这就需要先借助外界中介组织力量发展,包括银行、流通渠道下游成员,当有一定物质基础,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建立自己的加工、运储中心。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通过下面这种模式组建加工、运储股份制公司,发挥融资、加工、运储等职能。
图4 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中心组建加工、运储股份制公司
3.构建合作组织联合货合作社。对于金融衍生产品,期货是一种成熟的市场经济行为。利用期货市场定价功能和套期保值功能,通过期货市场信息进行引导农户发展生产,有利于农民分散农产品市场风险,真正进入市场[25]。然而,从武汉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小、市场能力不足,并不具备直接利用期货市场的能力和条件。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可以通过横向整合,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期货合作社,以期货合作社的实体进入期货市场,规避市场风险,实现稳定收益(如图5所示)。
从图5中可以看出,期货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团体,通过拟订有利于合作组织成员的期货和约及价格,在期货市场上春季出售合约,使农户与市场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稳定农户社员的心理预期。等到秋季时,再按和约规定将农产品交割给相应买方,达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效果。
(二)加大政府政策扶持
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数都是在政府部门主导的,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属于政府诱致性制度创新。政府部门介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体发展过多,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当然,农户与市场之间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的能力还比较弱,这需要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由权力性政府向服务性政府,重在为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具体到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府应加快流通体制的改革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流通体制改革。流通体制改革重在流通体制背后的制度性条件,对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而言,应该改变过去单一的依靠国有企业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中介组织的状况。逐步放开农产品流通的准入机制,创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同时,鼓励合作组织兴办各类农产品市场等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完善农产品流通的通讯和信息系统、电子结算系统,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农产品流通环节提供有利契机。
2.政府政策扶持。由于农户和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对接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流通渠道中应有的流通功能难以发挥,从国际经验看,政府的某些政策安排能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缺陷,为培育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较快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政策扶持首先任务是打破地域限制,消除各种有形、无形的政策障碍,努力建立统一有序的农产品贸易市场。其次,政府要对农业合作组织在财政、税收、资金融通等方面给予优惠,这是重点。政府应设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专项基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在税收方面,政府应该对向流通领域伸展,组建加工、运储股份制公司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更多优惠。同时,金融部门应该在资金融通方面放宽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条件,鼓励农民以土地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其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扶持合作组织发展,农业、科技、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要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和组织指导必须规范,即扶持而不干预,引导而不强迫,参与而不包办,推动发展而不放松管理。
(三)规范合作组织内部治理
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关键。而解决这个问题应将理清合作组织产权、治理合作组织结构放在最突出位置。
1.产权建设。应将构建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作为目标,明确社员在合作织中所有现金的实际价值和拥有的资产价值,并且赋予社员所有者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因为只有以财产权为纽带,才能真正使社员与合作组织休戚与共,成为利益上的共同体。这里一个重要策略就是要大力发展股份专业合作社,用股权证等形式明晰成员股权,明确本组织的盈余和分红比例、方式以及股权的继承、抵押、内部转让等问题。
2.加强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是企业赖以生存和运行的框架和载体,企业只有采用与其自身状况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才能正常、高效地运转。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合作组织在发展中规模的不断扩大,会对组织管理的科学化、专门化提出新的要求。具有企业化形态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该向股份合作制发展,应转变“出资者即管理者”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把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结构发展方向,通过一定的治理结构使得资产各方面权利在相互分离的状态中能够保持有效的约束与监督,使各方面资产权利的掌握及运用尽可能严格地受到相应资产责任的制约,防止“败德”现象的发生,从而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均衡和目标的和谐,以保证组织效率的提高。做到:组织章程规范;“三会”(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决策机制科学、民主;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完善;经营机制企业化。通过制定有效的经营战略,打造合作组织的品牌、提高合作组织产品品质、树立合作组织信誉。
四、结语
本文从流通渠道的视角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渠道成员中的一员,在整个渠道中存在的功能缺陷,提出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核心的流通体系创新、政府政策改革和合作组织内部治理三方面完善其在流通渠道中应有的功能。当然,基于流通渠道的视角,仅从完善渠道职能一个角度去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研究存在一定局限性。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不断演进,向流通领域发展的合作组织必定越来越多,这为我们运用营销渠道的相关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培育研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中国市场营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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