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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 提升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发布日期:2016-09-07 来源: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仍属于分散经营,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安全“三重风险”。实践已经证明,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目前,农民合作社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健全,采用合作、股份合作等较为紧密联结方式的仅占38.2%。为此,迫切需要推进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一、关于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问题
      农民合作社是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近年来,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组织制度创新的一个突出亮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5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6月底,农民合作社达到71.2万个,实有入社农户达4629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9.2%;产业分布广泛,涉及种养、加工和流通服务业;能力逐步提升,从产中服务向产前、产后服务拓展;内部管理加强,全国近70%的合作社建立了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快,全国有4.6万家合作社注册了商标。
      目前,农民合作社正由数量扩张向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重的方向转变,由注重生产联合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和建设新农村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断加大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也积累了宝贵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条:一是始终坚持把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作为兴办农民合作社的首要目标。二是始终坚持把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根本宗旨。三是始终坚持把尊重农民意愿和创造作为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核心动力。四是始终坚持把促进规范建设作为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基本要求。五是始终坚持把强化政策扶持作为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重要保障。
      我们在看到农民合作社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还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规模较小,带动力有待增强;二是一些合作社发展有待规范人;三是扶持合作社政策有待完善。目前,虽然各地出台了许多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但与法律的规定和农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很不够。各地普遍反映,农民合作社贷款融资难、加工用地难、人才引进难是当前制约发展的突出难题。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继续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支持引导农民合作社做实做大做强,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带动能力和发展活力。一是建立示范社名录。逐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所有涉农项目和优惠政策,重点向进入名录的示范社倾斜。二是完善税收政策。对农民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营业税优惠范围,完善所得税减免政策。三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启动实施“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计划”,大幅增加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加工贮藏、冷链建设、直供直销等业务。研究制定新增农业补贴倾斜合作社的方法,探索按照种养规模和服务效果等予以补贴。四是强化信贷支持。建立信用贷款和抵押担保制度,为合作社中短期贷款提供信贷担保支持。五是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农民合作社人才库,着力打造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和辅导员队伍,逐步推行“一社一名大学生”,引导大学生到合作社工作,逐步形成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合作社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基地建设投入力度,建立合作社人才培训基地。六是引导支持信用合作。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原则,以及地方政府负责、相关部门指导、业务规范有序、风险安全可控的要求,制定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二、关于国家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措施
      中央和各地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大了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的力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超过30万个,带动全国40%以上的农户,基地规模占农业生产总规模的60%以上。龙头企业所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
      去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这是农业产业化发展20多年来,国务院专门下发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政策指导性文件,也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关键时期,国家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意见》出台对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可以说,出台这个文件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意见》站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全局的高度,系统总结了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发展成就和重要作用,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构建了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框架。总的来看,《意见》是认识的升华、经验的总结、政策的集成。
      《意见》进一步确立了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意见》指出,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这是国家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重要贡献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新时期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功能作用的明确定位。《意见》强调,要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这是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站在“四化同步”的战略高度谋划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意见》要求,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这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将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作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支持的方向和着力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扶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快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意见》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要把维护农民利益作为根本,让农民分享发展成果,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遵循市场规律作为准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的产业化发展道路;要把完善产业链建设作为重点,既要抓龙头企业、又要抓基地农户和中介组织,既要抓生产基地、又要抓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促进各主体各环节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要把优化外部环境作为保障,密切部门配合,加强规划引导,强化政策扶持,完善社会化服务,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强大合力。这些要求既是对农业产业化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和高度提炼,又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推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意见》进一步强化了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汇集和强调了国家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一贯政策,吸收了国家关于支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人才、物流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借鉴了部分地方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集成。《意见》还针对制约龙头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在拓宽融资渠道、加快科技创新、加强品牌建设、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新政策,有不少新的亮点和突破。
      ——在财政扶持上。《意见》强调,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给予适当奖励。
      ——在投资支持上。《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在税收优惠上。《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金融支持上。《意见》明确,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
      ——在流通支持上。《意见》指出,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在用地支持上。《意见》提出,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此外,《意见》还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在人才培养方面指出,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三、关于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机制
      2010年10月,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就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标准、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组织认定及现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等做了进一步明确。下面逐一介绍说明。
      (一)关于申报的基本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了9条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管理办法》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关于申报材料。
      每次申报,都会下发通知,申报材料有固定的格式,有8张表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同时对申报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三)关于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关于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目前,国家已开展了五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共认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247家,2011年公布了第五批359家企业名单。对第六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目标还没有时间表。
      (五)关于运行监测问题
      对现有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目前已开展了5次监测评估。今年2月份公布了第五次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60家企业因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监测不合格,取消了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同时递补了54家企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也就是说,每两年都有企业新进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